安徽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发表时间:2011-03-07 02:24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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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倡议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担保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团结协作。

第四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五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安徽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统计办法,并定期报送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和省担保协会。

第八条  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九、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担保保费;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十、抽逃资本金。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和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后,经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签字后正式生效。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